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一、人员配备
(一)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器材
(一)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1、 消防站应设在化工集中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 风处,位置要适中,便于车辆迅速出动,其边界距化工企业 生产、贮存化学品的装置、设施一般不宜小于 200 米。
2、 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执勤备战、方 便生活、安全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用地应达到普通 消防站的最低标准( 2000 平方米)。营区布局合理,功能完 善,建有必要的业务训练和体能训练设施。
3、 消防车辆配备不少于 3 辆,其中不少于 1 辆泡沫 消防车和 1 辆处置化学事故车辆。
4、 消防站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 6 人确定,一般不应少于 20 人。
5、 消防站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化工火灾的需要,并 结合本化工集中区生产、贮存化学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同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装备配备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灾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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