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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南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数字南宁建设领导小组

(代章)

2022年6月29日

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及域名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数广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指由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指导建设,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级各部门网站、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发区管委会网站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站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开设网站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内容自管、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包括平台的规划、建设、运维、考核、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由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管理。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

第八条  南宁市新建的政府网站一律部署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管理单位要主动对接自治区,实现市级与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数据的实时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九条  拟新建、加入或退出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网站,由网站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网站审核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由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实施。

第十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单位要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三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网站内容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核、谁发布、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7〕47号、桂政办发〔2017〕152号文的相关要求,规范网站的名称、域名、徽标和宣传标语等信息展示,加强网站的站点建设、栏目设置、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考核指标要求,对网站栏目内容及互动交流版块等进行更新、回复。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网站信息发布或运营的,第三方单位应当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资质,承担内容保障及内容安全管理等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明确网站的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及分工,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导致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并要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的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加强日常监测,充分利用专业网站普查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扫描、人工复核等方式,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重点检查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站内容编辑,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错断链处理、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和发布,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第四章  网站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网站主办单位是本单位网站域名的使用和备案主体,负责网站域名的注册、备案、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网站域名。一个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以“.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区全称拼音或规范化简拼。

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的网站,要分别使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gov.cn”,其中○○○为本机构全称拼音或规范化简拼。

网站各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的栏目等使用“○○○.□□□.gov.cn/.../...”结构的域名。

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结构应为“△△△.政务”,其中△△△为网站主办单位的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第二十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加强网站域名的管理,规范业务办理流程,落实域名监管职责,要将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和《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部门注册或注销网站域名,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和《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批准。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按照审批意见分配或收回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

第二十三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域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注销不合规的域名、网站已关停但仍未注销的域名以及被用于非政府网站的域名,每半年填写《南宁市政府网站域名检查报表》,以书面形式反馈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

第五章  运维支撑

第二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包括系统软件、应用数据、云网基础设施等相关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网站集约化平台系统软件、应用数据等运维,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云网基础设施等运维。

第二十六条  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运维保障机制,构建专业的运维队伍,完善应急处置流程,落实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七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具体运维工作,运维实施单位负责对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软件应用系统、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等故障以及安全事件,确保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部署在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网站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网站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满足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的要求,由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网站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的更新与迭代。网站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提供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应用,由各级各部门与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部门沟通协商,自己定制开发,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填写《南宁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需求工单》向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运维需求申请,运维实施单位及时处理各类工单。

第三十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站运维机制,按照国办发〔2017〕47号、桂政办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专人负责、值班读网、资源管理、预算及项目管理、年报制度。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管理包括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云网基础设施安全、软件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的云网基础设施安全由南宁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实施。

第三十三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用户管理,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对关键服务器进行容灾备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网站主办单位管理人员和采编人员要在平台上进行实名身份认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平台登录账号的管理,不能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每3个月更换登录密码、定期检查登录终端的安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网站后台账号密码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网站主办单位要制定多级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所发布信息要先审后发,充分利用网站集约化平台信息发布纠错功能,对重点稿件要反复核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内容完整、合法、准确,坚决杜绝因信息内容不当等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出现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处理,并立即电话向上级报告,4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汇报,出现政治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断网。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市政府网站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推进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及管理,提升运维保障、应用传播和创新发展水平。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常态化监管,按照《政府网站监测评分表》进行监测、评分,严格执行“周检测、月监测、季普查、年报告”的递进式监管制度。

第四十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每月30日前,填报本级本部门的《政府网站月监测情况表》;每年1月5日前填报本级本部门的《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并同步在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置顶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每月、每季度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网站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网站年度绩效评估,季度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估。

第四十二条  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持续完善政府网站考核管理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要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问题的,要通报主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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