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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学科经费购置教育学专用设备及软件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一次)

发布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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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淮南师范学院学科经费购置教育学专用设备及软件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本次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

第三条采购人负责组织不少于 3人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参加本次招标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性能、质量、服务及对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

二.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 评标工作于开标后进行。评委会应认真研究磋商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六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

(四)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磋商小组评审程序:有效性评审、二次报价、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评审中,评委会发现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可能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委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供应商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最终对供应商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九条 磋商小组按下表内容进行评审。


三、投标有效性评审

1)有效性评审

 

(注: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开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2)二次报价评审

磋商小组依次与通过有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或其他重要信息。

磋商结束后,各通过有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

 

3)详细评审(100分)

 

 

 

 

 

 

投标时按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推荐中标候选人

磋商小组依据详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若供应商的详细评审得分相同,则取报价得分高的优先,若详细评审和报价得分均相同,由采购人随机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十条评委独立评审后,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某项指标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符合初审指标及评审指标通过标准的,为有效投标。

十一如果详细评审得分相同,则取报价得分高的优先,若详细评审和报价得分均相同,则由采购人现场随机摇号确定供应商排序。

十二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供应商投标报价与公布的预算价(或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委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制作评标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均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应如实记录本次评标的主要过程,全面反映评标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三.评标纪律

    第十 评委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磋商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招、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秘书组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招标。

2.有关定义

2.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淮南师范学院。

2.2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3委托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委托方。

2.4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响应文件的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商。

2.5货物及服务: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与之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售后服务等。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

4.2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的同一项目投标:

4.2.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4.2.3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4.2.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勘察现场

5.1供应商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5.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知识产权

6.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

7.纪律与保密

7.1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7.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7.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1.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7.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7.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7.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7.2.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提交响应文件的网卡地址一致;

7.2.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2.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7.2.2.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

7.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委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联合体投标(不采用)

9.投标品牌

9.1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供应商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10.合同标的转让

10.1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0.2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目允许分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10.3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构成

11.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1.1.1第一章:磋商公告;

11.1.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3第三章:服务需求;

11.1.4第四章:评标办法;

11.1.5第五章:供应商须知;

11.1.6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1.1.7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11.1.8采购人发布的答疑、补遗、补充通知等。

1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1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1.4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磋商文件3日内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答疑及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控制价等磋商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以网上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2.3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2.5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更正或更改公告后,征得供应商同意,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3.响应文件构成与格式

13.1响应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3.2除非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3.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响应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5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或涉及合同金额等计算的,均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13.6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3.7纸质响应文件(如有)应编制连续页码,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纸质响应文件双面打印。

13.8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3.9采购人一律不予退还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免费赠送的除外),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4.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保险、税费、包装、加工及加工损耗、运输、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损耗、调试、检测验收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每一标包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投标无效。

14.5采购人不建议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可直接计算并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4.6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投标内容填写及说明

15.1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投标无效。

15.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扫描或影印件上传),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以扫描件或影印件上传)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货物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包括:

15.3.1货物主要性能(内容)的详细描述;

15.3.2保证所投货物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5.4响应文件应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任意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前,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公告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前足额到达。

16.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投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无效。

16.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投标无效。

16.4采购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5.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6.5.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②根据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16.5.3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7.投标有效期

17.1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的投标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7.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7.4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开标现场提交用信封密封响应文件,封袋上注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并注明“2021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18.2所有响应文件应在密封袋上加盖供应商公章。

18.3如果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密封标记不符合上述规定,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接受,并将不对响应文件的提前启封或误投负责。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采购人将拒绝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1.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采购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2.2采购人将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22.3开标程序

(l)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时间内(见前附表规定)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3)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4唱标结束后(如唱标),所有响应文件均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1为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3.4 如同时出现23.2条和23.3条所述的不一致情况,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4.评标

24.1 评委会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

24.2初审时,评委会将首先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初审指标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与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4.2.1响应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24.2.2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4.2.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4.2.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4.2.5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4.2.6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4.3评审时,评委会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评审指标要求。

24.4如果响应文件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投标无效。

24.5评委会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5.废标处理

25.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5.1.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

25.1.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1.5 其他应该废标的情形。

废标后,采购人会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6.定标

26.1 投标有效性评审后,评委会应当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独立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26.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6.3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排名最前的中标候选人或通过上条资格审查的中标候选人。

26.4 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6.5 凡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5.1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26.5.1.1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6.5.1.2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26.5.1.2.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6.5.1.2.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6.5.1.2.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6.5.1.2.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6.5.1.2.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5.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6.5.3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5.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26.5.5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6.6采购人将网站上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27.中标通知书

27.1采购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

27.2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及清单控制价等费用,可以转帐的形式缴纳。中标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等文件规定收取;

28.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收取定额服务费或免收服务费的,从其规定。

29.履约保证金

29.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收受方式及收受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9.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收取定额履约保证金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29.3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出示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30.2 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人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30.3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30.4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采购人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31.验收

31.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1.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31.3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中标人)承担。

32.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人代表)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32.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质疑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3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32.3.1 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手续提交质疑的;

32.3.2 质疑内容含糊不清、没有提供详细理由和依据,无法进行核查的;

32.3.3 其他不符合质疑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书面回复投标单位其质疑无效的理由,并记录无效质疑一次。

32.4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受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2.5.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32.5.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提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质疑的;

32.5.3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37.未尽事宜

37.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8.解释权

38.1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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